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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请问托育机构申报范围有哪些?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托育机构按照规定申请消防审批检查手续:
1、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在需要办理新建、扩建、改建消防设计审核的建筑内且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的,申请办理消防审核、验收许可手续;
2、除第1项规定外,但大于300平方米且同时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的,申请办理审核、验收备案手续;
3、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,托育机构线上注册登记后,消防部门将组织现场监督检查。
二、消防技术要点:
(一)新建、改建、扩建托育机构应符合《托儿所、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(JGJ39)和国家相关抗震、消防标准的规定。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,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。
(二)3个班级及以上的全日制、半日制托育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、园区或商务楼宇开办的托育机构宜独立设置。在居住、就业集中建成区域,如符合消防安全、卫生防疫、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,且房屋产权清晰、房屋性质不变更的,举办者可以试点结合住宅配套服务设施、商务办公、教育、科研、文化等建筑,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。
(三)托育机构幼儿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。
(四)托育机构幼儿生活用房宜设置在建筑首层,并应满足以下条件:
1、应设置在一、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。
2、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和1.00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,墙上必须设置的门、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、窗。
3、场所顶棚、墙面的内装修材料应为A级,地面、隔断、装饰织物不应低于B1级,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不应低于B2级。
4、消防设施设置应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和《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》(市政府第80号令)有关要求。
(五)托育机构幼儿生活用房设置在建筑的首层确有困难时,可设置在地上二、三层,应满足以下条件:
1、应设置在一、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。
2、场所下方对应区域也应为托育机构用房。
3、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。
4、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.00h的防火隔墙和1.00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,墙上必须设置的门、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、窗。
5、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。
6、场所顶棚、墙面的内装修材料应为A级,地面、隔断、装饰织物和其他装修装饰材料不应低于B1级。
7、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规定的其他有关要求。
(六)托育机构服务管理用房和供应用房应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有关要求。涉及到厨房区域使用明火的,厨房区域应采用2.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区域分隔,墙上必须设置的门、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、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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